資遣費計算器
輸入年資與平均工資,立即算出勞退新制/舊制資遣費、預告期間工資與謀職假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與勞動基準法第 16、17 條計算。
年資與工資
離職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÷ 6,含加班費、全勤等經常性給與
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契約,應發給資遣費並依第 16 條預告;未預告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。
應領資遣費
年資 5 年 6 個月 · 折算 2.75 個月平均工資
預告期間工資
應預告 30 日;雇主未預告即須給付這筆金額。
資遣費 + 預告工資
另可請謀職假 8 日,工資照給。
計算明細
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(新制)與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(舊制)計算,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 16 條。跨越 2005/7/1 的年資須分段計算,本工具僅就單一制度估算。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。
什麼是資遣費?
資遣費是雇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時,依法必須發給勞工的補償金。它的用意是讓失去工作的勞工有一段緩衝期間,而不是雇主的「額外好意」——只要符合法定要件,雇主就沒有拒絕的空間。
台灣的資遣費有兩套標準,分水嶺是 2005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(勞退新制)上路:
- 勞退新制: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,每滿 1 年發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,且總額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。
- 勞退舊制: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,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,沒有上限。
我適用哪一種?
2005/7/1 之後才到職的勞工,一律適用新制。在那之前就任職、且當時選擇繼續適用舊制的人,該段年資才用舊制計算。年資跨越新舊制者需分段計算後相加。資遣費公式
公式
新制資遣費 = 平均工資 ×(年資月數 ÷ 12)× 0.5,上限 6 個月舊制資遣費 = 平均工資 ×(年資月數 ÷ 12)× 1,無上限
以平均工資 45,000 元、年資 5 年 6 個月(66 個月)為例,新制折算月數 = 66 ÷ 12 × 0.5 = 2.75 個月,資遣費 = 45,000 × 2.75 = 123,750 元。
| 年資 | 新制折算 | 新制資遣費 | 舊制資遣費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年 | 0.5 個月 | 22,500 | 45,000 |
| 3 年 | 1.5 個月 | 67,500 | 135,000 |
| 5 年 | 2.5 個月 | 112,500 | 225,000 |
| 10 年 | 5.0 個月 | 225,000 | 450,000 |
| 12 年 | 6.0 個月(上限) | 270,000 | 540,000 |
| 20 年 | 6.0 個月(上限) | 270,000 | 900,000 |
平均工資怎麼認定?
資遣費的基準是平均工資,不是「本薪」,這是最容易被少算的一環。依勞基法第 2 條,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。
- 要計入:本薪、職務加給、伙食津貼、全勤獎金、加班費、輪班津貼等具有經常性的給與。
- 不計入: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、績效分紅、婚喪喜慶補助等非經常性給與,以及差旅費等非工資項目。
如果最近 6 個月剛好有無薪假、留職停薪或因職災停止工作,這些期間依函釋原則上應予扣除,不能拉低平均工資。收到雇主計算的金額時,先確認基準是否包含經常性加班費。
哪些情況可以領資遣費?
| 情況 | 法律依據 | 資遣費 | 預告期間 |
|---|---|---|---|
| 歇業、轉讓、虧損、業務緊縮 | 勞基法 §11 | 有 | 有 |
|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 | 勞基法 §11 | 有 | 有 |
| 業務性質變更、無適當工作可安置 | 勞基法 §11 | 有 | 有 |
|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| 勞基法 §11 | 有 | 有 |
| 雇主違法,勞工被迫離職 | 勞基法 §14 | 有 | 無 |
| 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未留用 | 勞基法 §20 | 有 | 有 |
| 勞工自請離職 | 勞基法 §15 | 無 | 勞工須預告 |
| 懲戒解僱(情節重大) | 勞基法 §12 | 無 | 無 |
|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 | 勞基法 §9 | 無 | 無 |
預告期間與謀職假
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勞工,除了資遣費之外還要提前預告。依勞基法第 16 條:
| 年資 | 應預告日數 | 謀職假(每週上限) |
|---|---|---|
|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| 10 日 | 2 日 |
| 滿 1 年未滿 3 年 | 20 日 | 2 日 |
| 滿 3 年以上 | 30 日 | 2 日 |
換句話說,如果雇主今天說「明天就不用來了」,除了資遣費之外,還要另外給你預告期間工資。上方計算器已把這筆金額一併算進去。
被資遣時該做的 5 件事
- 確認資遣事由:要求雇主明確說明依據勞基法第幾條資遣,這關係到資遣費與失業給付資格。
- 索取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:這是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必要文件,雇主有義務發給。千萬不要簽下「自願離職」的文件。
- 核對資遣費與預告工資:用本頁計算器算一次,確認平均工資的認定基礎有沒有漏掉經常性給與。
- 結清特休未休工資: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,雇主應折發工資,這是資遣費之外的另一筆錢。
- 金額有爭議就申請調解: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/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免費且不需律師。
別忘了失業給付
非自願離職且勞保年資滿 1 年者,可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,金額為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,最長 6 個月(扶養眷屬另有加給)。這與資遣費是兩筆不同的錢,可以同時領。算完之後
知道資遣費金額後,下一步通常是評估手上的錢能撐多久、以及下一份工作要談多少。你可以用薪資分配計算器規劃這段空窗期的預算,用薪資實領計算器試算新工作的實際入袋金額,或用Offer 比較把兩份工作並排比較。
常見問題
資遣費怎麼算?
勞退新制(2005/7/1 後到職)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,每滿 1 年發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,總額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。勞退舊制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,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,沒有上限。
平均工資是什麼?包含加班費嗎?
平均工資是指離職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,通常再換算為月平均工資。加班費、全勤獎金、伙食津貼等具有經常性的給與都要計入;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則不計入。
自請離職有資遣費嗎?
沒有。資遣費只有在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,或勞工依第 14 條因雇主違法而終止契約時才需給付。勞工主動辭職或因第 12 條被懲戒解僱,都沒有資遣費。
雇主沒有預告就要我走,可以要求什麼?
依勞基法第 16 條,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應預告 10 日、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、滿 3 年以上 30 日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。預告期間內勞工另可請謀職假,每星期最多 2 日,工資照給。
資遣費什麼時候要給?沒給怎麼辦?
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。逾期未發,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(勞工局/處)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雇主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。
年資跨越 2005 年 7 月 1 日怎麼計算?
要分段計算。2005/7/1 之前選擇保留的舊制年資,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給 1 個月;之後的新制年資,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給 0.5 個月且上限 6 個月,兩段相加即為總資遣費。本計算器一次僅就單一制度估算,跨制者請分兩次試算後相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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